两个90后的青年男女,正值人生大好年华,本来经人介绍之后应慢慢发展恋爱关系,却不料才接触一个星期,因产生分歧,男青年心生不满,便借着酒劲,持刀将女孩强奸。如今,女孩身心饱受伤害,阴影难消;男孩犯法入狱,怎不心酸?8月4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再次为年轻人敲响了警钟。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将经人介绍刚结识一周正在恋爱期间的女青年王某某带至平顶山市卫东区一洗煤厂房屋内。期间,郭某在饮些白酒后,持菜刀相胁迫将女青年王某某强奸。事发当日晚上,王某某即报案,郭某随即出逃,后于2014年2月2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塘头派出所抓获,3月3日被刑事拘留,3月19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6月30日,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郭某家属与被害人自行达成和解赔偿协议,由郭某家属一次性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5万元,王某某对郭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其辩护人称郭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支持。但其辩护人辩称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强奸罪属暴力型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不宜判处缓刑,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支持。鉴于郭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