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到某风景区游玩,在逗玩猕猴时被一壮硕猕猴踹倒摔伤。孙某出院后起诉景区管理局要求赔偿损失。济源市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判令景区管理局赔付孙某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2万余元。
法院查明:孙某陪朋友到济源市五龙口景区游玩(均购买门票),几个人在猴区喂食逗玩猕猴时,孙某因没有仔细观察周围情况,离猴群太近,不慎遭一壮硕猕猴争抢食物时突然蹬踹,从台阶上摔下,造成左大臂肱骨撕脱性骨折。经委托鉴定,孙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另查,景区在猕猴喂食区树立有警示标牌,要求游客注意喂食要领,注意安全。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此类特殊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本案中景区不能证明系孙某故意挑逗猕猴受伤,也未能证明孙某在喂食猕猴中存在重大过失,故虽然景区设有警示标牌,但并不能免除景区的法定赔偿责任,景区应当对孙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