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杜绝法官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郸城县人民法院根据当前形势和工作实际,于7月30日研究制定了《郸城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廉政建设十条禁令》,以此规范法官行为。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该院所制定的十条禁令主要内容为:一、严禁私自立案、私自承办案件、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严禁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查询案情、插手干预他人办案;三、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礼品、 有价证券或受邀请进行娱乐、健身活动;四、严禁让当事人代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或假借单位名义私拉和接受赞助;五、严禁与当事人发生争吵、打骂当事人或以粗暴、侮辱、谩骂的语言毁损当事人人格; 六、严禁在工作和午休时间饮酒,或八小时外着法(警)服出入于酒吧、娱乐场所队、酗酒滋事;七、严禁在工作日内来扑克、打麻将或参与赌博、从事迷信活动 ;八、严禁私分、侵吞、挪用诉讼费、罚没款、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九、严禁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十、严禁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虚假案情或虚假材料,或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及审判秘密。
为将十条禁令落到实处,该院还成立了由院长张永波任组长的督查领导小组,以明访、暗访、走访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法官执行禁令的情况进行督查,凡不按禁令办事或办事不力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等不同程度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