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入室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4日下午,被告人高某伙同邵某(另案处理)翻墙进入汝州市陵头镇某村六组张某家中,窃取步步高手机一部,后高某、邵某以3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本市陵头镇某村的黄某。经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92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退还事主,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前科情况、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