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酒驾入刑后,有效遏制了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违法行为,但现实生活中仍有个别司机置法律于不顾,照喝不误,直到出了交通事故才后悔不已。7月30日,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涉嫌危险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
2014年3月22日晚22时许,李浩在与朋友聚餐饮酒后,不顾劝说,驾驶一辆无牌照雨燕轿车就上了路,在沿新乡市胜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平原路向右转弯时,因车速过快,撞上了崔志刚驾驶的出租车,造成出租车损坏、车上乘客黄勇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浩不仅不拨打120救治伤员,反而驾车逃逸,在逃至新乡宾馆对面停车场时被崔志刚的同事拦下。
当晚约22时30分许,新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值班民警张华和刘峰接110指令到达现场后,要求李浩配合检查,接受抽血化验做进一步处理。李浩不仅不配合交警的检查反而辱骂二人,阻碍民警正常执行公务。后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李浩血液中乙醇含量147.59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浩犯妨害公务罪,认为被告人李浩妨害公务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因此对指控被告人李浩犯妨害公务罪不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浩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