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养儿防老,但对于刘某来说似乎遥不可及,自己的亲生儿子为家庭琐事竟然对自己拳脚相加,将其毒打成轻伤。6月1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3年10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韩某甲在其家因其弟韩某乙说他人欠其帐之事,二人言差语错,发生厮打,被告人韩某甲的母亲刘某某闻讯前去劝架,被告人韩某甲将刘某某打倒在地,又朝刘某某身上拳打脚踢,致刘某某L4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受害人刘某某的伤系轻伤二级。同年11月26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韩某甲保证以后绝对不惹刘某某生气,好好孝顺父母,刘某某对韩某甲表示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韩某甲取得被害人刘某某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害人为了家庭和睦,不愿意追究韩某甲的刑事责任,且被告人韩某甲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