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帮姐出气打伤人 触犯刑律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4-07-30 09:39:27


    被告人刘某某听说其姐被人欺负,一怒之下将他人打成轻伤,结果一时冲动付出了代价,后悔已晚。近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3年10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听其姐姐刘某甲说她婆弟弟蔡某某摸她,刘某某即叫上哥哥刘某乙、刘某丙和其儿刘某丁,到被告人刘某某的姐姐刘某甲家,刘某甲领着他们到蔡某某家叫开门,被告人刘某某不由分说即挥手朝蔡某某脸上打一耳光,致其右侧下颌骨升支骨折。经法医鉴定,受害人蔡某某属轻伤二级。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某赔偿蔡某某医药等费用30000元,蔡某某不再要求追究刘某某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