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春节的一天晚上,六岁的丫丫在其母张女士的陪同下和其他两位小朋友到鹤壁影院观看3D大片——《熊出没之夺宝奇兵》,张女士为孩子们买了票送孩子们进入放映厅后就坐在影院大厅内等候。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电影放映不久,丫丫突然哭着跑出来,右手鲜血淋漓。张女士忙问女儿发生了啥事,女儿告诉妈妈说手指被放映厅内的座椅挤伤了。看女儿伤得严重,张女士又心疼又害怕,连忙带丫丫去了医院。经诊查发现,丫丫手指系挤压伤,指腹一纵行伤口,末节指骨指尖骨折,行拔甲及针头固定手术后住院治疗三天。事故发生后张女士认为影院在本案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多次找影院交涉赔偿事宜但双方一直谈不拢。张女士无奈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和影院分别承担50%的责任。影院认为其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提起上诉。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影院作为娱乐行业的实际经营者,与观影的丫丫已形成服务者与消费者的合同关系,影院理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管理和保障义务。本案中丫丫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自进入放映厅观影时影院未予以制止,后丫丫在观影过程中手指被座椅挤压致伤,影院并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张女士作为丫丫的监护人,未能全面适当履行监护职责,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一审判决影院承担丫丫各项损失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7月28日,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依法驳回上诉,鹤壁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