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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创新案件管理模式 推进为民公正司法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调查

发布时间:2014-07-28 21:15:13



    图为商丘中院法官介绍诉调对接网点分布图。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台《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了较大幅度修订,确立了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公正、效率、效果共31项3级指标,通过建立案件质量评估量化模型进行案件质量综合评估。该制度是实现法院公正司法的导向体系,是监督法院最大限度内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一种有效激励机制。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提出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要求,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审判管理工作的新模式,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以“五项制度”为核心的审判管理模式。

    新模式给工作注入了活力

    日前,记者带着诸多好奇走进商丘中院大门时,就感觉到一种浓浓的正能量的气场。在这里,每位法官都井然有序地忙碌着,一种良性的竞争氛围应运而生。记者问起迎面走来的当事人房荣花,她说:“现在法院的风气好多了,不像以前审理案件走形式。现在承办法官审理案件让当事人把话说完,还判前释法、诉中疏导、判后答疑,甚至主管院长还亲自接访,和群众的距离拉近了。”

    该院审管办主任申国君认为,这都归功于商丘中院实行的以“五项制度”为核心的案件质量管理制度。“五项制度”是商丘中院的创新,即预合议制度、庭长列席合议庭制度、审判长联席会制度、院长签发裁判文书制度及发改案件异议反馈制度。预合议制度指在开庭审理前三日内,承办人应当向合议庭其他成员汇报案情,合议庭全体成员对一定范围内的事项召开庭前预备会,并记录在卷;庭长列席合议庭制度是指合议庭研究案件原则上庭长应当列席评议,在参加合议时,庭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归纳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并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审判长联席会制度是由案件承办人所在业务部门分管副院长负责组织召开,负责研究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重大疑难案件;院长签发裁判文书制度是指分管副院长、庭长对评议结果没有异议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审签法律文书;发改案件异议反馈制度是指二审法院拟对一审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案件予以反馈,理由不成立的,一审法院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向中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最后由审判长联席会讨论决定。

    “五项制度”一经实施,就收到良好效果。在2013年全省法院系统考核中,商丘中院审判效率、效果和质量得到明显提升。具体来说,一是审判效率明显提升。2013年商丘中院结案率96.1%,比2012年结案率90.2%上升了5.9个百分点,平均审理天数比2012年减少了6天。二是审判效果充分显现。2013年商丘中院调撤率38%,比2012年调撤率32.2%上升了5.8个百分点,二审开庭审理率、当庭裁判率、裁判文书、庭审笔录录入、审判信息录入率较去年有了较大提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审判质量逐步提升。从省高院数据来看,一审服判息诉率达到全省达标值,一审判决案件改判率,一审判决案件发回率、生效案件发改率逐年下降。

    而对于所取得的成绩,该院院长孙同占告诉记者,“审判管理工作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有的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损害了有关当事人利益和司法公信力;个别基层法院仍然存在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在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方面还有差距;少数干警还存在官僚主义和特权思想,司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对当事人冷硬横推,个别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切实采取措施,努力予以解决。”

    成绩的取得是商丘中院全体干警辛勤工作的回报,来之不易。但是找到适合自己审判情况的案件质量评估模式,其机制架构与实践运作注定是一个逐步改进、完善的过程。

    新的制度源自不断的探索

    从近两年的实践来看,案件质量评估制度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因权力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审判权必然要受到监督和制约。案件质量评估是针对审判权终局性、个性化特性所进行的一种极为有效的内部监督方式。通过案件质量评估则有利于加大监督力度,有利于更好地、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现代司法理念批判性的特征决定了司法活动要在批判和反思中发展。案件质量评估正是法院自身对审判权行使的自我批判,其目的是通过自我批判和反思使得司法活动维持一种向上的动力,从而有效确保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司法程序化的内在特征决定案件质量评估必须科学化、规范化。通过制定、细化规范化标准,从数量分值上细化各项工作,划分质量优劣,考核案件质量,有利于促进办案行为的规范。

    但是基于我国目前国情的复杂性,案件质量评估应更具灵活性,可考虑由最高法院就评估体系设定一个大的框架,将权限下放到各高院甚至中院来调配,根据自己的实践情况设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从而更好地实现审判任务的现实需要以及服务大局的目标。

    为此,商丘中院党组用了一个月的时间连续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审判管理的各项指标,通过开会大家统一了认识。

    该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彭灵侠就深有感触:“目前,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开展在个别方面背离了其设立的初衷:一是有的指标设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有待检验,评估的程序不尽完善。二是信息综合分析工作薄弱,导向性不够。三是有的法院对被抽查的案件存在进行突击包装的情况,使检查的结果丧失了应有的真实性。”

    审判管理工作必须完善,才能促进工作的开展。根据商丘中院党组制定的调研原则即“要尊重审判规律,审判管理的各项工作机制和管理的方式方法要充分考虑审判工作的特点,符合审判工作的实际进行调研”,该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分别到九个基层法院进行调研,采取座谈、问卷、走访等形式,反复讨论研究,于2012年11月起草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二审发改案件实行与一审交换意见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联席会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及《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详细规定了预合议制度、庭长列席合议庭制度、审判长联席会制度、院长签发裁判文书制度及发改案件异议反馈制度。

    商丘中院的审判管理模式可以概括为五位一体的管理模式:法院文化是土壤,审判管理则是培育的幼苗,再用队伍建设的“硬件”和司法公开的“软件”来精心培育,就一定会长出司法公正的累累硕果。

    多管齐下狠抓审判管理

    完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坚持司法为民,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从而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公信力,是商丘中院的追求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打造一支业务精良的法官队伍。“为此,商丘中院围绕创建学习型法院采取三项措施:一是分批组织法官到重点政法院校封闭学习,让法官好好补补课。二是对法官进行业务测试,达到以考促学的目的,形成比学习、比成绩的良好氛围。三是进一步抓好读书活动,制定读书计划并写出心得。”该院政治部主任王养庆告诉记者。

    据记者了解,商丘中院除了正面规范法官的行为外,还给法官罩上了“紧箍咒”,加大反腐倡廉力度,扎实推进“廉洁型”法院创建活动。为此采取三项措施:一是组织干警到豫东监狱接受警示教育,时刻提醒干警自警自律。二是开展“正四风、肃四纪”教育整顿活动,教育干警筑牢为民的司法理念,坚定公正的价值追求。三是制定《诉讼案件监督卡实施办法》,实行一案一卡,让当事人对法官的监督更直接、更有效。

    彭灵侠向记者介绍,为进一步提升法院案件质量,她曾向院党组提出的如下建议被采纳:进一步提升干警在司法中能动处理疑难案件的能力;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指挥棒”作用;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案件质量方面的突出问题。

    商丘中院“组合拳”的实施,使得执法办案更加公开公正、审判执行活动更加高效、矛盾化解收效更加明显,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正在立案大厅办案的商丘市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成德心情舒畅地告诉记者:“现在打官司,只要当事人有理就会胜诉,不需要像过去找关系。”

    提及商丘中院审判管理未来的发展方向时,孙同占介绍,“我们要继续完善审判管理工作,为此将尝试采取以下措施:一要引入社会公众的评价。目前法院使用的评估体系方法单一,均是法院内部对自身的评价,适当增加社会评价在质量效率评价体系中的运用,既是司法民主的需要,也可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要保持评估体系动态化。无论是法院自身或外部环境都在发生着变化,这对审判实务都在提出新的要求,用以评判审判质量的评估体系也需要随之变化。根据各种因素,必要时变更指标或调整区间值,使之始终为公正司法导向。三要指标的设计尽量合理。不同层级的法院应采用不同的评估体系,因为同一司法行为对于不同法院的意义不同;而且这样做也符合司法独立的要求。四要数据收集方式多样化,不应局限于对司法质量相关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分析,还可引入调查问卷,抽样审查,现场观察等多种方式,结合统计分析进行评估。五要适当扩大评估时间区间,审判活动有其自身的规律,而且一般周期较长,评估的时段可考虑定为两年为宜,确保一个案件完整过程被纳入评估,避免评估的片面化。”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7-24 5版 本报记者 冀天福 本报通讯员 何 方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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