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评估是采用定量方法测量定性内容,从宏观角度对整个法院工作进行绩效考核。通过对生效案件的事后监督检查,主动发现先前审判活动中存在的差错,从而通过监督功能的向前延伸来防止差错案件的出现,引导法官正确办案。案件质量评估作为司法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较好地避免审判管理行政化的弊端,实现了由行政管理模式向审判管理模式的转变。
因此,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首先,建立该体系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客观需要。公正是社会永恒的价值追求,效率是社会持久的经济价值,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缺少任何一项价值目标将是不完善的,而要实现公正与效率离不开审判管理。其次,建立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是实行法官职业化的现实需要。现在的法官等级基本上是行政职务加工龄换算出来的数字符号,随着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深入开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已经成为法院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最后,建立该体系是实现两个效果的迫切要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衡量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成效的重要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近年来,少数案件裁判不公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司法公正遭受质疑的现状,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审判管理,确立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感和信心,这是建立该体系的现实要求。
此外,案件质量评估制度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内在要求。首先,案件质量管理体现了法院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的革新。人民法院工作如果继续固守传统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势必难以持续发展。案件质量评估制度正是顺应了当前法院发展形势的客观要求,是将现代管理学引入司法领域的有益尝试。其次,案件质量评估制度体现了法院管理尊重司法规律和实现主体意志的有机统一。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并非管理决策者的凭空想象,指标体系是从不同角度对案件质量的全面反映,体现了决策者对司法规律的深刻把握和充分尊重。同时,通过对某些导向性指标的设置,从而实现案件质量评估的引导功能,避免案件质量精细化管理的僵化性。最后,对案件质量进行精细化管理,对提升民众对司法的公信力具有相当的积极作用。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7-24 5版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孙同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