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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N市法院诉讼费用收取情况的调研报告

——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前后情况对比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4-07-28 17:33:19


   2007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对降低诉讼门槛方便群众诉讼起到了较好的保障作用,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精神,我们对N市两级法院在《办法》实施前后诉讼费用收取的总体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在广泛进行统计摸底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如下调研报告。

一、《办法》实施前后的基本情况分析

(一)N市法院案件受理情况

2004-2013年度,N市两级法院受理案件情况如下图所示:

图一:2004-2013年度受理案件数量情况

由图一所示可知,N市两级法院2004-2009年度受理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2010年度达到最低值为42337件,2011-2013年度则呈现上升趋势。

(二)N市法院诉讼费用收取情况

2004-2013年度N市两级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情况如下图所示:

图二:2004-2013年度诉讼费用收取情况

由图二所示可知,N市两级法院2004-2013年度期间收取的诉讼费用数额虽然在2009年有明显下降,但整体呈上升趋势。《办法》实施后直至2009年前对N市法院诉讼费用收取情况影响并不明显。其原因主要在于:N市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所受理案件的标的额较小,《办法》对诉讼费用收费档次的调整在短时间内对N市法院诉讼费用收费影响尚未凸显。而2009年N市两级法院开展大调解活动,诉前调解案件较多,加之调解案件减半收费,因此,该年度诉讼费用大幅下降,直至2012年前,N市法院诉讼费用收取总额均较低。但随着经济交往的频繁,商事交易纠纷增多,案件诉讼标的额增大,在2012年后,诉讼费用收取总额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上升趋势。

(三)N市法院减、免、缓交诉讼费情况

根据N市两级法院统计情况来看,减、免、缓交诉讼费数额在2007年《办法》实施前后变化较小,但自2012年起,减、免、缓交诉讼费数额上升幅度较大,其中2012年较之2011年增加110.482万元,较之2006年增加66.8924万元。

二、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情况及《办法》实施前后对比

从N市两级法院的统计数据来看,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情况的变化在《办法》实施前后的变化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

(一)劳动争议案件收费情况

从统计数据来看,2004年以来N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收案数量不断上升,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用收取数额不断下降,其中2007年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用下降幅度最大,仅占2006年度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用的31.77%,主要是由于《办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由原来的每件50元再加财产金额的1%改为统一按照每件10元的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而且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为调解结案,造成诉讼费用的大幅下降。

(二)调解案件收费情况

《办法》实施后,调解案件收费总额降低,占同年度诉讼费用总额的比例也不断降低,其中2009年调解案件诉讼费用总额最低。主要是N市法院实施的立案预登记制度及委托调解制度使具备调解可能的大量纠纷在诉前得到化解,减少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

(三)申请再审案件收费情况

申请再审案件的收费情况在《办法》实施前后产生了多阶段的变化,主要是和法律的修订密切相关。N市法院自2004年至2008年期间申请再审案件逐年上升,自2008年后,申请再审案件收案总体数量下降,但中院受理的申请再审案件在全部申请再审案件中所占比率增高。主要是因为2008年4月1日《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进行了修订,扩大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但同时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导致此类案件向中级以上法院集中,因此,2008年至2012年期间,N市法院收案的申请再审案件基本为中院受理案件,且为逐年下降趋势。2012年,N市法院受理的申请再审案件数量小幅度上升,但仍低于2008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前的收案数量。2013年申请再审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2012年以来所受理案件同样集中在中级法院,这主要是因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一方面将符合法定条件的已发生效力的调解书纳入再审案件受案范围,另一方面又规定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中,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导致中院受理案件数量虽然较之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前有所上升,但仍低于2008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前受理的案件数量。申请再审案件数量的变化及《办法》实施后对案件收费档次的调整,使得此类案件收费情况变化比较复杂。从N市法院实际情况来看,申请再审案件在未来仍将以二审案件为主,在收案数量上总体呈下降趋势,受理机关仍将集中在中级法院,这也将对诉讼费用的收取数额造成一定的影响。

(四)简易案件转化为普通程序案件收费情况

《办法》规定了简易程序案件的受理费用减半收取,但对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案件的受理费如何收取,《办法》并未进行规定,在N市法院的实践中,采取在简易案件转化为普通程序案件后告知当事人补交的方法进行处理。从统计数据来看,简易案件转化为普通程序案件的诉讼费总额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三、《办法》实施后对人民法院经费保障的影响

根据《办法》的规定,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人民法院不再享有管理权,因此,《办法》实施后,N市法院均按照规定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虽然根据《办法》的要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与诉讼费收取情况不再挂钩,但是从实践运行来看,财政部门在核定财政预算时仍然存在沿用“以收定支”和“以收抵支”办法的情况,并不完全符合“收支彻底脱钩、财政全额保障”的要求,法院经费的保障仍存在着需求与供给脱节的现象。

从N市两级法院的情况来看,办案经费缺口问题客观存在。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跨地区案件增多、当事人流动频繁,增大了办案支出;另一方面对巡回审判工作率的要求,也增加了办案成本,尤其是在N市这种山区面积大、地处偏远、辖区面积较大的地区,表现的比较明显。同时,对涉法涉诉信访中进京、到省接访的稳控工作也加大了经费支出。虽然目前法院经费保障除同级地方财政拨付外,还存在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等方式,但是这些方式都存在着拨付滞后,分配不均等情况,而中央转移支付近年来又呈现出缩减趋势,可见在弥补法院经费缺口的问题上,同级地方财政拨付仍将是主要方式,但是目前比照诉讼费收入统筹返还的方式,尚不能使经费保障缺口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对于目前存在的办案经费缺口,从近期来看,可以通过采取缩减办案开支、向同级财政申请追加经费以及争取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向N市条件艰苦地区法院倾斜的方式进行解决。从远期来看,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法院系统人财物将由省法院统管,我们认为对市、法院经费可采取省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的方式予以保障,但省级财政部门核定应根据省法院向其提交的三级法院预算建议案来确定,同时在法院经费保障的上划总体上应以上年度各项经费支出的数额为基础,参考近三年数额,并考虑到经济增幅等因素,根据不同的经费类别单独考虑。在办案经费的确定上,主要应合理计算办案成本并考虑不同地区案件办理的实际成本、信访成本等,对其进行加权。在具体操作中,一方面按照法院级别、辖区人口、辖区面积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年均结案数,划分若干层级经费保障标准,同标准法院基本经费数额相同,不同标准法院基本经费数额有一定差异,区分不同法院的实际支出情况;另一方面按照法院办案人数,以一定标准进行核算人均经费,全省人均经费数额统一,以此来实现对办案经费的均衡保障,确保法院工作都能够顺利开展。(课题组成员:王军、王建军、卢国伟、周平、唐俊峰、周杰)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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