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某以货到付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后携款潜逃,最终难逃法律追究。7月10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1999年4月22日,被告人曹某到夏邑县一乡镇蚕茧收购站,以货到付款为名,将韩某某、郭某某13103斤价值37263元的铝渣骗至巩义市,以26000元的价格将铝渣卖给曹某后携款逃跑。案发后,经薛某某退回铝渣款37263元,赔偿损失25000元,共计62263元。2013年11月8日,被告人曹某 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货到付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曹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