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顾客在超市举办的有奖促销活动中抽到特等奖,却被超市以奖券是伪造的为由拒绝兑现。日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奖券、彩票纠纷案,判决被告武陟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杨女士兑付特等奖奖品康佳3D55寸LED液晶电视一台。
2013年9月29日至10月7日,被告武陟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举办有奖促销活动。活动期间凡在被告的超市区购物满28元,可凭当日单张电脑小票参加抽奖活动;满58元抓奖二次;满88元抓奖三次。特等奖奖品为康佳3D55寸LED液晶电视一台。同年10月4日,杨女士在被告的超市区购物共计66.8元,按照被告的活动规则进行了抓奖,其中一次竟然抓得特等奖。超市店长在收回了她抽取的特等奖奖券之后,给她出具了一份《特等奖奖品领取单》。正当杨女士准备去领奖时,这家超市却一口咬定杨女士所抽奖券没有防伪标识,且与该公司的奖券图案制作、奖券大小有重大差异,不给她兑奖,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女士根据被告商贸有限公司国庆期间有奖促销活动规则,购物满足被告活动要求后抽得特等奖,由此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不按照合同规定向原告兑付奖品,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兑付特等奖奖品的责任。被告关于原告持有的奖券存在瑕疵,并已交公安机关处理的抗辩理由,在其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所抽特等奖奖券系原告伪造或公安机关已对该案作出了能够印证涉案彩票涉嫌犯罪的结论的情况下,拒绝兑付的理由不能成立。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7-22 3版 王莉莉 位青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