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养儿防老,但对于82岁的谢某来说似乎指望不上,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亲生儿子谢某某为了家庭琐事竟然持棍将其打成轻伤。7月3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年10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见自己的父亲谢某(82岁)卖其屋后的树而心存不满,顿生怒火,二人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告人谢某某将谢某推倒在地,手持木棍朝其身上殴打,致谢某第三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受害人谢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10月26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夏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谢某某赔偿谢某医疗等费用4000元,双方达成谅解。2013年11月1日被告人谢某某到夏邑公安局辖区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此案系家庭纠纷引起,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