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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法院集中审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发布时间:2014-07-25 08:13:20


    近日,范县法院集中审理一批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被告人储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储某某在自己制作的鸡爪、鸭肠等熟食中非法添加食品中禁止添加剂亚硝酸盐并进行销售。经检验,其生产销售的鸡爪中亚硝酸盐含量为287.1mg/kg,鸭肠的亚硝酸盐的含量为96.2mg/kg。

    2012年至2013年间,王某某、胡某某分别在自己家中无证经营生豆芽作坊,为达到绿豆芽快速生长和高价销售的目的,在培育泡制豆子过程中非法添加无根剂,并将豆芽在附近村销售。经检测,从二人家中提取的添加剂(小支针剂)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及6-芐基腺嘌呤成份,提取的绿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成份。根据卫生部办公厅《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4-氯苯氧乙酸钠和6-芐基腺嘌呤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和使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储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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