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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信用卡不还 消费1.2万被判诈骗

  发布时间:2014-07-24 17:46:04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有些人的贪欲使他们迷失了本性,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7月24日,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捡到信用卡不还,并疯狂消费1.2万元,最终被判处信用卡诈骗罪的案件。

    2014年2月22日晚上7点许,张志刚准备坐公交车回出租屋,在站牌处等车时,他捡到了一张银行信用卡。次日,张志刚便早早来到新乡市大商新玛特,抱着试试看的态度,买了几件小东西到收银处刷卡。万万没想到,这个卡竟然没设密码,轻轻松松的便完成了交易。随后,张志刚便分多次在该商场和KTV刷卡消费12611元。消费后的张志刚自知做了亏心事,便离开了新乡,到别处找工作。4月25日,张志刚被新郑市公安局抓获并移交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志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张志刚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志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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