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团伙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姚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姚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豫DKxxxx的皮卡车行驶到汝州市陵头乡某村路边,用尖嘴钳、轧剪等工具将刘某停放在路边半挂汽车上装的两块东北电瓶剪下后装车盗走,接着由王某进入毛某临路边的电焊铺内将二个充电机、一个大锤、一根钢轴偷出后装车盗走。后三人驾车至汝州市骑岭乡某村路边,用工具剪下范某家半挂汽车上真龙电瓶后欲装车盗走时被村民宋某发现,王某逃跑,李某、姚某被当场抓获。经价格鉴定,被盗的真龙电瓶1块价值506元,东北电瓶2块价值792元,充电机2个价值160元,大锤1个价值15元,钢轴1根价值60元,共计153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姚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退还事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的亲属积极代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前科情况、缴纳罚金情况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