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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起厮打 致人轻伤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4-07-24 09:33:17


    骑车行驶途中不小心将他人刮倒,本该道歉赔偿,尽快平息纠纷。然而被告人王某不但没有道歉,反而对他人拳脚相加,致人轻伤,结果触犯刑律。7月10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骑摩托车行驶到夏邑县北岭镇一村庄时,将被害人崔某骑的摩托车刮倒,二人言差语错发生口角,厮打过程中双方均倒在地上,被告人王某用力起来对受害人崔某拳打脚踢,致崔某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后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二级。同年2月19日,被告人王某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某赔偿崔某所有费用共计5万元,受害人崔某不再追究王某的法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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