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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毛贼闹市扒窃 窃取财物虽小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07-24 09:28:28


    2014年7月3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董付新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这两人盗窃财物数额虽小,但是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底线,等待他们的终将是刑罚的处罚。

    2014年3月1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给董某打电话闲聊,都说最近手头紧张,没钱花了。于是两人一合计,准备找个目标“大干一场”。董某还将随身携带的一把可用于盗窃的镊子交给了李某。二人行至山城区宝马宾馆门口南侧时盯上了被害人原某,并尾随其后。趁其不备,李某将被害人原某随身携带的康佳手机一部窃走,二人在盗窃即遂逃跑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康佳E860型手机价值仅为150元。

    案件经过山城区法院审理后,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董某预谋共同盗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扒窃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二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主动电话联系被告人董某预谋共同盗窃,并在盗窃过程中着手实施了盗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大。二被告均有前科劣迹,本可以从重处罚,但归案后二被告认罪态度好,依法决定对他们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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