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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工工作时受伤致残 起诉接受劳务方获赔

  发布时间:2014-07-24 08:06:11


    为谋生,给人“打零工”挣钱,有活就干按天算钱,无活就散,从没交过工伤保险,却不幸在工作中受伤致残。这种“短期工”的工伤能否获得赔偿?又该向谁主张? 7月21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的案件。

    李大志是一名专门给别人进行电梯设备安装的“短期工”,经常是哪里有活就去干,对方也是按天结算工资的,没活儿时基本就闲着,等着别人介绍活儿。

    2013年6月12日,李大志经人介绍到包小顾负责的工地上打工,每天的工资为100元。由于只是短期工,李大志并未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

    2013年10月10日,李大志按指示在天缘公寓工地作业时被20层坠落的物品砸伤,造成身体多处严重骨折。后经鉴定,李大志的伤情被评定为六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李大志及其家人多次就医药费、误工费等一系列费用与包工头包小顾进行协商, 但双方始终达不成统一意见。无奈之下,李大志遂向惠济法院起诉,要求包工头包小顾、转包方阳光公司及刘建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

    惠济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阳光公司承包了天缘公寓工地的电梯设备安装工程,阳光公司承包后又将此施工项目分包给了被告刘建,刘建又将承包来的工程转包给了被告包工头包小顾。被告包工头包小顾便雇用了原告李大志等工人进行施工。

    法庭上,针对李大志受伤后责任究竟由谁承担,包工头包小顾、转包方阳光公司及刘建踢起了皮球。包工头包小顾一再强调,其并没有承包阳光公司的工程,只是受雇于阳光公司。“我只是认识刘建,知道刘建是阳光公司安装工地的负责人,由我帮忙介绍几个熟人来给刘建干活,我给李大志他们代发工资,我和李大志是工友,并不是他们的负责人。我就在工地上做做饭,有时看他们干干活。”此外,包小顾还提出,李大志所提出的医药费要求过高。为了证明原告李大志确属被告包小顾的雇员,李大志的两个工友张某、李某出庭作了证。“当时说的是一天100元工资,包小顾在工地上主要是给我们分配工作,他给我们发工资,也是我们的头。”法庭上,张某说道。两人的证言均表明,李大志是受雇于包小顾,并指出了李大志具体的受伤地点。阳光公司也随后对张某、李某的证人证言提出了质疑,“电梯不是我们安装的,我们公司只负责卖电梯,不负责安装,我们委托了刘建来安装,李大志的受伤情况我们并不知道。我们和刘建是口头合同,他经常与我们合作,所以刘建并非我们公司的职工。”阳光公司代表在法庭上如是说。对此,刘建辩称,自己并非李大志的雇主,且李大志自身存在过错,其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他说,自己已经把阳光公司承包天缘公寓的工程分包给了包小顾,包小顾又找到李大志等人进行施工,所以包小顾才是李大志的直接责任人,自己不应对李大志的受伤负责。且李大志作为成年人,其并未完全按照标准操作,应对自身的受伤承担一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作为被告包小顾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被告包小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阳光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被告刘建、被告刘建又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被告包小顾,被告阳光公司、刘建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包小顾赔偿原告校百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769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阳光公司、刘建负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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