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亲戚欠债被他人扣留,一时仗义的李某答应代为还款,并为他人立下借据,谁知到期后却言而无信,拒绝还款,被他人告上法庭,结果触犯刑律,后悔不已。7月10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的亲戚王某因债务纠纷被孙某扣留,被告人李某为解决此事,同意代替王某甲向孙某归还借款,并向孙某出具借款340000元的借据一份。后由于被告人李某未按时归还孙某欠款,孙某将李某告上法庭。2012年7月2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偿还孙某借款34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12月11日归还孙某某借款340000元。 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已归还孙某某借款340000元,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