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小学文化的代某某因无故怀疑他人拐跑其妻,一怒之下竟然将他人打成轻伤,不料触犯刑律。6月2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代某某因怀疑本村村民代某甲将其妻子拐跑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2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代某某看见代某甲出现在自家门外,顿生怒火,随即拿起一根木棍照代某甲头上殴打,致其颈5、6椎间盘膨出,硬膜囊缘受压,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受害人代某甲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同年2月27日,被告人代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夏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3年11月3日被告人代某某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代某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代某甲医疗费用22000元,代某甲不再要求追究代某某的责任。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代某某到县公安局辖区派出所投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代某某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