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朋友之间金钱来往,本应讲究诚信,如果借了钱却推脱不还,不仅失去诚信,而且还会失去朋友知己。7月17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缺席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80000元。
刘某某和刘某系朋友关系。自2010年9月起,刘某分四次从刘某某处借走现金80000元整,当时口头约定月息5分,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后因刘某某急用钱,要求刘某还款,刘某却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遂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刘某归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共计100000元。
被告刘某缺席未答辩,也未举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向原告刘某某借款80000元,双方之间即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因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刘某某可随时向被告刘某主张还款,被告刘某应当及时偿还借款,但经原告刘某某多次催要,被告刘某至今未还款,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刘某某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刘某某主张被告刘某偿还借款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依法支持。原告刘某某称每次借款当时双方均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5分,但未能举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刘某某基于双方约定主张被告支付利息20000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经法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