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4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未遂)案,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9日至2013年9月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以对孙某及其亲属进行人身侵害,对其父亲坟墓进行破坏相威胁,通过发短信、打电话向其索要现金100万元。8月31日孙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员现场勘查,被害人孙某父亲的坟墓上放有两根电子雷管。同年9月4日,被告人张某在信阳市被抓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通过赔礼道歉、真诚悔过等方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被告人张某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后又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