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酒后驾驶致人重伤终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07-15 16:14:46


7月3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3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DHSxxx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州市高速引线南环某村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段某驾驶的豫Dxxxxx号重型罐式货车追尾相撞,致胡某及豫DHSxxx号轿车乘坐人朱某、张某、闫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胡某在医院治疗后逃跑。经法医学鉴定,朱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经汝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胡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朱某损失3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