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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燃放烟花 致人死亡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07-15 15:10:46


    太康县大许寨乡农民贾某在燃放烟花过程中,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出现重大事故。7月11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4月29日上午,在太康县大许寨乡台集行政村台集村举办庙会期间,被告人贾某在帮助他人燃放烟花爆竹(三响炮)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按说明对三响炮进行加固、固定即行燃放,造成3岁幼童陈某被炸身亡。后贾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陈某家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在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时,因疏忽大意未按燃放说明对烟花爆竹进行加固、固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遂依法作出该判决。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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