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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碎小事起争吵 板斧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7-15 15:10:13


    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然而被告人王某某却因琐碎小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手持板斧将他人致成轻伤,一时冲动付出了代价。6月18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2月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本村王某甲家因宅基纠纷发生争吵,双方言差语错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拿起一板斧将王某甲的妻子焦某某腰部致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焦某某的伤系轻伤二级。2014年4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焦某某达成协议,赔偿焦某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45000元,双方达成谅解。同年2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双方达成协议,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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