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了脑梗丧失语言功能,明明属于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但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时却遭到拒绝。近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先生50000元保险金。
2009年11月24日,李先生在焦作一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等,并且按期足额交纳了保险费。其中,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险期间30年。该保险利益条款规定:……第四条重大疾病……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注2:语言能力或咀嚼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言……。
2013年1月21日上午,李先生突发疾病被送至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梗塞。2013年2月1日好转出院,但因为脑梗塞造成失语。后经鉴定,李先生因脑中风致使语言中枢受损而使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李先生出院后,保险公司仅对其进行了医疗费的赔付,但是却拒绝对李先生的失语进行赔付。李先生认为,依照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其50000元保险金,故其诉至法院。
山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应以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为准。李先生所患疾病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义务。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