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手机来路不明,仍购买倒卖进行牟利,最终被法院判刑并处罚金,实在是得不偿失。7月11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4年1月底,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手机来路不明的情况下,在开封市鼓楼区内环路南路西口一手机专卖店以2850元的价格从一50岁左右的男子手中购买一部白色三星N9006新手机,并将该手机卖出,从中获利550元,后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的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200元。经查,该手机已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有悔罪态度,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周一鹤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