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轧倒几颗花生苗 伤人赔偿四千五

  发布时间:2014-07-10 16:41:55


    邻里之间本应互助互爱,和睦相处,仅仅因为送货车轧倒地里几颗花生苗,就对他人大打出手,结果造成他人伤害,赔偿损失。7月10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苏某向原告黄某支付赔偿金4524.04元。

    2013年7月2日,被告苏某到原告黄某开办的养鸡场院内,称其雇用的拉鸡饲料的货车轧住地里的花生苗,为此与黄某发生纠纷,并对其拳打脚踢,致使黄某受伤。黄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头外伤、轻度颅脑损伤及胸壁、腹壁软组织挫伤。 2013年7月10日,黄某出院,共支出医疗费3089.64元。黄某出院后,被告苏某不仅不赔偿原告损失,而且态度蛮横。黄某遂一纸诉状将苏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苏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9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因纠纷将原告打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524.04元。原告称因被告侵权,造成原告身体不适,致使原告无法履行与他人约定于2013年8月9日接鸡苗的义务,造成原告违约,原告认为该违约与被告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请求被告承担违约损失5000元,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受伤与违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原告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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