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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滋事酿恶果 身陷囹圄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4-07-10 16:07:14


    一帮朋友在一起吃火锅喝酒聊天,本是件惬意的事,但酒后为寻求刺激,逞强耍横,引起厮打,最终造成严重后果,待后悔已晚矣。7月10日,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孙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孙某乙等四人管制二年。

    2013年11月7日晚21时许,被害人金某与梁某、被告人海某等人在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东关大街壹元养生小火锅店吃饭,酒后离开饭店时,被告人海某与被告人孙某甲(饭店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被告人海某在饭店内大声喧哗、无故谩骂他人,并不听被告人孙某乙(饭店工作人员)等人的劝阻,持酒瓶砸坏饭店5号桌,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先后上前殴打被告人海某,当被告人海某走到6号桌时,用手打到吃饭的被告人姚某头部,后在梁某、被害人金磊等人的劝解下走出饭店。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和被告人姚某、朱某、郭某(同为6号桌吃饭人员)先后追出饭店并对海某实施殴打,梁某、被害人金某在拉架过程中亦遭到被告人孙某甲等人的殴打,后被害人金某昏倒在地,遂被送往医院抢救。当晚10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金某系醉酒合并外伤作用致呕吐物堵塞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其自身严重的心脏疾病是死亡的辅助原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海某酒后为寻求刺激,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由此引起他人与之厮打,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并最终造成一人受此影响而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姚某、朱某、郭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继而在公众场所聚众斗殴,并由此造成一人受此外力因素合并其本身特殊体质而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孙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乙、朱某、郭某系初犯、偶犯,各被告人能当庭认罪,案发后又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对各被告人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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