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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霸占遗产 公婆怒诉公堂

  发布时间:2014-07-10 11:04:14


    “多谢法院给我们主持公道,我们老两口终于能幸福地安度晚年了。”在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后,李保粮和王桂花老两口激动地说。7月2日,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张玉倩返还原告李保粮、王桂花老两口243906元。

    李建国(已去世)系李保粮和王桂花夫妇俩的独生子,他于2007年10月份在新乡市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款149003元,并全款付清。2008年8月,经他人介绍,李建国与张玉倩登记结婚。2009年2月,李建国患肺癌去世。在李建国去世后,妻子张玉倩故意隐瞒其丈夫去世的事实,通过伪造签名的方式,骗过了房管局的审查,将李建国婚前购买的商品房转为夫妻二人共有财产,并拿到了房产证。2012年1月,在未通知李保粮、王桂花的情况下,张玉倩以其本人和李建国的名义将房产通过中介公司卖于他人,所得购房款365860元全部占为己有。李保粮、张桂花二人在得知该情况后,多次要求返还应由二人合法继承的全部财产份额,但张玉倩明确拒绝二人分割、返还遗产的合理要求。2014年3月,夫妻二人遂将儿媳告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被继承人李建国生前于2007年10月购买的房产系个人合法财产,应当由被继承人的父母李保粮、王桂花和被告张玉倩作为第一顺序进行法定继承。同时,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即房屋的增值房款属于自然增值,应当认为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被告张玉倩未经本案其他继承人的同意,通过房管局将本案所涉房屋登记在被告和被继承人的名下,系违法行为。基于被告的此行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予以少分,故原告要求分割遗产即243906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判决被告张玉倩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保粮、王桂花243906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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