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整日游手好闲,为追求享乐竟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且屡屡得手,最终将自己送监狱,后悔不已。6月18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2008年冬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刑)在夏邑郭店乡一村庄东头窃取冉某某重庆“力帆”牌摩托车1辆,价值800元。当晚冉某某找到张某某,张某某让冉某某将车骑走。同年12月23日夜,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张某某在郭店乡一村庄李某某饭店,挖洞入室窃取“海尔”牌冰箱1台(经价格鉴定1257元)及价值2000余元的猪肉、牛肉、鸡肉,肉被二人分吃。案发后,冰箱被追回退还失主。2009年1月13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张某某在郭店乡一村庄代某某家采取撬门别锁手段,窃取“隆鑫”牌摩托车1辆、枕头2个,从枕头内翻出现金100余元。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3150元。 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