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前夫不按离婚协议办 前妻法院维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7-08 10:29:03


    2014年7月4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不执行离婚协议而产生的离婚财产纠纷案。

    原告贾莉与被告王新于2011年底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定除约定二个孩子由双方各抚养一个外,还约定了婚后的共同财产归原告贾莉所有,双方婚后的债权债务由被告王新承担。原、被告双方有婚后共同财产即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小区2室一厅的住房一套,登记产权人为被告王新。二人离婚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对该房屋进行过户,但被告一直拖延,不按离婚协议的约定进行房产过户。为此,原告贾莉将被告王新起诉至法院。被告王新未到庭答辩。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贾莉要求王新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其共有的一套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驿城区法院判决被告王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贾莉将该房屋过户到原告贾莉名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蒋金玲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