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司法公信力的最大“杀手”是错案,依法纠错是审判监督制度设置的初衷,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也是审判监督制度的应有之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足再审审判实践,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会各界颇多诟病的“终审不终和发回重审滥用”开展专题调研。课题组结合省高院2010年至2013年民商事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情况的实证分析,从规范再审案件办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提升民商事审判质效三个方面,就建立健全以纠促防、以纠促管、以纠促廉的工作机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民商事再审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至2013年,省高院共受理民商事再审案件1305件。收案情况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从每年收案数量看,呈逐年下降趋势。二是从案件来源看,因当事人不服中院生效裁判向本院申请再审而被本院提审的案件1111件,占85.1%;因当事人不服本院生效裁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而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再审的案件103件,占7.9%;本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案件53件,占4.1%;检察机关对本院或中院生效裁判提起抗诉而进入再审的案件38件,占2.9%。三是从案件类型看:合同纠纷数量较多,占57.5%,其中占比最大的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和物权所有权纠纷数量大体相当,分别占12%和11.3%;其他类型案件分布较为分散。
2010年至2013年,省高院共审结民商事再审案件1248件,其中维持396件,占31.7%;改判276件,占22.1%;发回重审183件,占14.7%;调撤304件,占24.4%;终结诉讼或终结再审程序等89件,占7.1%。(见图一)
二、民商事再审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情况
(一)改判、发回重审的数据对比
2010年至2013年,省高院共改判及回重审民商事再审案件459件,占审结案件的36.8%。
1.按照年度对比。2010年至2013年,每年改判率分别为25.1%、25.1%、18.5%、16.9%;发回重审率分别为10.7%、10.8%、21.2%、19.8%。整体上看,改判率高于发回重审率,但两者呈现反向变动趋势。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资料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民商事二审发回重审率由20%下降为5%,民商事再审发回重审率由5%上升为20%。河南省法院民商事再审发回重审率的逐年上升趋势与全国法院变动情况一致。
2.按案件类型对比。合同纠纷整体发改率略高,为39%。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改率达42.5%,此类案件往往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技术问题较多,在查明事实、证据采信方面存在难度,不同法院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也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发改率较高,达41.7%,此类案件当事人之间情绪对立,有些争执的问题在理论界亦无定论,审理难度大。
3.按原审法院对比。原生效裁判是本院各业务庭作出的224件,发改率34.8%;原生效裁判是各中院作出的1024件,发改率37.1%。较之各中院,再审对本院二审案件的发改率低。对比中院二审案件经再审后的发改率,最高与最低的中院之间相差三倍多,反映出各地法院审判质量尚不均衡。
(二)改判、发回重审的理由分析
1.事实认定问题。因事实认定问题被发改297件,占发改案件总数459件的64.7%,是案件被发改的主要理由(见图二)。主要包括原审基本事实未做认定、认定不全或认定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以及有新的证据使基本事实发生变化等情形。
2.法律适用问题。因法律适用问题被发改103件,占22.4%。主要包括引用法律错误、引用法条错误,以及违反了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等情形。
3.违反程序问题。因违反程序被发改59件,占12.9%。主要包括原审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原审遗漏诉讼主体、原审违法缺席判决等情形。
(三)改判、发回重审的原因考量
1.法官素质及审判经验的掣肘。在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的同时,民商事审判领域的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显著增多,而现有审判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有的老法官满足于凭老经验办案,对法律知识更新不及时;从家门到校门再进法院门的年轻法官,有理论但缺乏经验,对审理好案件心有余而力不足。也有一些法官责任意识不强,工作方法简单,办理的案件粗糙,以至终审不终。
2.实体正义诉讼价值观的影响。有的法官重实体轻程序,使得一些当事人抓住程序瑕疵,推定实体不当,申诉不止。在无法通过再审弥补原审程序瑕疵时,会导致案件不得不被发回重审。
3.人情等外部因素的不当干扰。由于诸多历史与现实原因,外部的干扰难以避免,有的法院出于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的考虑,搞地方保护主义;个别法官盲目攀比心理不平衡,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损害司法公正。
4.案件质量监督制约机制乏力。从查阅的发改案件卷宗中发现,一些案件合议庭评议笔录过于简单,承办法官一人说了算,其他成员简单附和,合议流于形式。个别法院审判管理脱节,质量把关不严,产生瑕疵文书、问题案件。
5.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参差不齐。部分案件当事人证据意识较差,举证能力较弱,诉讼能力较低,维权技能不高,加之有的法院能动司法意识不强,因此出现原审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与客观事实不尽相符,影响案件的实体公正处理。
6.监督指导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由于自身任务繁重等原因,高院、中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显得力不从心,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审判疑难问题缺乏深入调研和指导。有些适用法律问题上下级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庭室之间存在不同认识,由于缺乏沟通,在不同程序间来回“翻烧饼”。
7.信访问题对审判工作的冲击。河南是人口大省、案件大省,涉诉信访压力一直较大。顾虑当事人信访而拖延判决、以判压调甚至不能正确适用法律的情形,未能根本杜绝。
(四)发回重审案件的重审情况
2010年至2013年,省高院发回重审案件分别为42件、38件、55件、48件。以发回重审案件数量最多的2012年为例,55件案件重审后,裁判结果与原裁判结果相同的23件,基本相同的15件,相同与基本相同的占69%;明显差异的17件,占31%。
三、提升民商事审判质效的对策和建议
(一)规范再审案件办理工作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再审理念。增强再审审判对提升司法公信力重要意义的认识,坚持当维则维、该纠则纠,克服发现和纠正错误是再审审判唯一价值的片面观点,摒弃所有案件或多或少都有问题进而“鸡蛋里挑骨头”的错误做法;克服案件不可能做到双方皆服,大部分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无理缠诉的片面观点,摒弃改判案件就要得罪人进而徒走程序、无效“空转”的错误做法;克服再审审判中信访稳定压倒一切的片面观点,摒弃无原则迁就当事人的错误做法。
二是要确保个案的公正高效。坚持落实与原审审判庭交换意见制度,并与立案审查部门、抗诉机关积极沟通,做到客观、公正的事实证明和法律发现。同时要坚持调判结合,注重发挥调解的柔性纠错功能,对抗诉案件,还可通过检察机关做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工作。
(二)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
一是强化审理和审查部门的沟通。由于审查和审理由不同部门负责,两者在审理范围、审理程序、裁判标准、裁判理念等方面存在差异。应当通过定期交流的方式及时沟通,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案件协调认识,统一尺度,防止“程序空转”,也要坚决杜绝将进入再审作为缓解信访压力的手段。
二是加强对原审裁判的反向指引。组织召开发改案件讲评交流会,对案件发改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规范和指导意见。对发改案件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综合讲评;对发改案件中存在的典型性问题,进行重点讲评;对发改较多或比率较高的同一案由案件,进行专项讲评;对发改案件较多或比率较高的法院,进行集中讲评。通过讲评指导,督促整改,减少类似原因发改案件的再次发生。
三是注重对发回案件的跟踪指导。在严格再审发回重审标准基础上,重申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过再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交由审监庭办理的规定,避免由于业务不对口,作出发回重审裁定的上级法院审监庭,无法对负责发回案件进行重审的下级法院民庭进行监督指导。对于发回案件,要在裁定中载明理由,逐步减少内部函的使用。案件发回后重审的结果,要及时汇总,建立数据库,加以分析研判。
(三)提升民商事审判质效
一是加强民商事法官队伍建设。一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审判热点、难点问题的案例教学,积极探索“法官教法官”的培训模式,促进共同提高。二要加强司法廉洁建设,编制审判权力运行图,规范司法行为,注重制度与文化理念的对接,实现他律与自律的有机相融。三要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增强责任意识,公仆意识,把严格司法与热情服务结合起来,在司法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强化司法。
二是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积极探索构建以法官为主体、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权力运行新机制。逐步建立以主审法官为核心,其他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新型合议庭制度,发挥合议庭功能,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同时规范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院、庭长行使审判权,应当主要通过作为独任法官或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来实现。强化院长、庭长在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控和对合议庭监督方面的职责。
三是落实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案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裁判结果错误,造成严重后果,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同时也要严格责任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做到主客观一致,责权利统一,切实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的积极性。
四是强化对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指导。从现阶段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实际出发,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与帮助。要确保诉讼程序及诉讼活动专业化、规范化的不断提高,始终与人民群众诉讼能力的不断提高相适应,真正实现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
五是推动涉诉信访问题依法解决。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化解信访难题,既要坚持畅通涉法涉诉信访渠道,又要坚持依法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秩序;既要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又要依法处理上访中的违法和犯罪行为,进一步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根本性好转。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7-3 8版 课题组成员:袁永新 史昶伟 邵炜 吴轶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