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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

--浚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4-07-08 09:07:32


    闫某将自己的1.7万元借给郭某使用,约定了利率的计算方法和使用期限。由于郭某未能如期归还全部借款,向闫某出具了“今欠到利息款7700元”的借条,几日后,郭某又归还了闫某1000元。闫某要求将借款重新计算利息,此要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浚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令郭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闫某借款6700元。

    2008年5月6日,郭某向闫某借款1.7万元,约定月息2分,期限1年,并写有欠据。2008年11月5日、2009年2月26日被告分两次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10000元。2011年12月26日又归还了原告欠款2000元。同日被告为原告重新出具了欠条,载明“今欠到利息款柒仟伍佰元整(7500元)又200元 郭某 ”。几日后,被告又归还原告1000元后不再还钱,因原告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双方发生纠纷,遂闫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10353元。庭审中,郭某辩称,自己真正借款只有本金1.7万元,已还18000元,重新出具的欠条,原告是通过利滚利计算,国家不保护利滚利,对此部分应剔除。

    浚县法院经审理认为,2011年12月26日被告为原告重新出具的欠条中虽然有复利存在,但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已形成一个新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予偿还,欠条出具后被告又归还的1000元,应予扣除,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6700元。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二分偿还借款利息,并将利息计入本金。因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浚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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