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解作为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一项创新,逐渐成基层法院定纷止争的一种方式。就内黄县人民法院而言,近三年来,共立案调解各类民事案件352件,其中出具民事调解书119件,撤诉的72件。然而立案调解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不完善。目前,只有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对立案调解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在立案调解的案件范围,调解期限、调解费用等方面做法均不统一。二是立案调解与法院审判质效相冲突。调解结案率是上级法院考核下级法院审判质效的依据之一,实行立案调解后,部分争议较小的案件通过立案调解得到化解,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调解难度均较大,导致审判庭调解率下降。三是立案调解人员不足。基层法院立案庭承担着立案、收费、接待、流程管理等大量繁重的工作任务,加上立案调解时间短,调解法官很难准确把握案情,摸清当事人双方的心理状况,争议焦点等,调解成功的可能性比较小。四是立案调解的质量难以保证。个别当事人为达某种目的,恶意串通进行调解。比如现在有些夫妻为了逃避计划生育义务而利用法院调解,调解法官在短时间内难以查清真相。
为此,内黄县法院建议:一是完善立法,规范程序。将立案调解尽快纳入立法议程,对立案调解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双方主体、调解期限、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等作出具体规定,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规定立案调解须遵循当事人自愿、依法、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则,兼顾及时、便民、有限。对纳入立案调解范围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解,调解一次不成的,应及时转到其他程序审理,防止诉讼拖延。积极发挥立案庭的导诉职能,帮助当事人了解立案调解的优势和运作程序,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选择立案调解。二是创新质效,完善指标。为解决立案调解可能会导致业务庭调解率降低的问题,建议创新绩效管理考核指标,在追求调解结案率的同时,更加注重调解的质量。调解结案数量与调解的社会效果同步考核相结合,解决调解率高,社会效果并不理想的问题。增设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执行兑现率、立案前组织非诉调解重复率与调解时限的考核。弱化片面追求调解率的做法,防止案件久调不决,减少立案环节的案件积压,提高业务庭结案速度。三是加强力量,合理配置。增加立案庭人员配置,可以在立案庭内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机构,与具体负责立案的人员分离,以便及时高效地调解纠纷。加大对诉前调解法官的业务素质培养,同时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可以收取一定的立案调解费用,建议参照诉讼费的计算标准实行一定幅度的减收或免收,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四是完善制度,追责恶意诉讼。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缺失给一些为达个人不法目的而恶意调解的当事人留下可乘之机,对于这些恶意调解的当事人,事后一经发现,坚决按照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严厉处罚,使当事人正确对待立案调解,确保立案调解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