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劳务结束后,却拒绝返还押金,结果被人告上了法庭。7月4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此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王某、李某返还原告王某某押金款20000元。
2011年11月,王某某经人介绍到被告王某、李某合伙经营的沙场捞河石,双方口头约定以小车一车100元、大车一车16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支付报酬。2011年11月10日,王某某开始给王某、李某捞河石时,二人让王某某向其交20000元押金,王某、李某出具凭条一份。2013年5月,王某某不再在王某、李某沙场采沙, 并将其采沙船作价40000元出售给二人。后王某某多次找王某、李某索要押金20000元,双方协商未果,王某某一纸诉状遂将王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返还押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在为被告王某、李某提供劳务时交纳押金20000元,双方并未约定原告离开时该押金如何处理,基于一般理解,押金无其他特殊情形时应当予以返还,当原告不再为被告提供劳务时,被告应将该20000元押金退还原告,故对原告诉请被告返还20000元押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