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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中院审理全省首起中级法院异地管辖行政案件

  发布时间:2014-07-04 10:15:14


    7月3日上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原告张某等四人诉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纠纷案件,该案是我省首例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异地管辖的行政诉讼“民告官”案。因该案的特殊性,南阳中院还邀请了人大代表和多家省、市新闻媒体记者进行旁听。

    2013年10月,张某等人向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屋登记(转移登记),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受理后为张某等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1月,利害关系人河南某典当有限公司等分别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经复议认为:本案涉及的房产,之前已经被法院查封,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遂作出撤销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为张某等四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复议决定。

    张某等四人不服,于4月14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省高院申请指定管辖,省高院指定本案由南阳中院管辖。

    庭审中,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河南某典当有限公司等针对第三人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和本案中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展开激烈辩论,最终,各方当事人都同意通过庭后调解解决本案。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观摩的人大代表表示“实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是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积极探索,可以进一步保证‘民告官’案件的公开、公正审理,有效防止地方干预,希望以后能多参加这类案件的旁听观摩。”

    据了解,为了推动行政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省高院出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要求对以下三类“民告官”案件实行异地管辖: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除依法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以外,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法院管辖的以同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中级法院管辖;环境保护行政案件。

    今后,凡是应当由南阳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将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审理。南阳中院对该案的审理,标志着异地审理“民告官”案件在我省的全面铺开。

责任编辑:蒋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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