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借钱时碍于情面没让写借条,催还时亲戚矢口否认没借钱,幸好债权人手机短信中留有双方长期交往的信息,为两人存在借贷关系留下凭证。7月1日,驻马店正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归还张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
家住正阳县王勿桥乡的张某与彭桥乡的李某系姑表亲戚关系。2012年4月,李某建三间两层的楼房,楼房建成后因楼房装修没有资金,可儿子又等着结婚,于是,便向张某提出借款2万元,张某同意。二人商定:一年内还款,利息按1%算。李某拿钱时,张某考虑到其与李某是亲戚关系,没让李某写欠条,但张某偷偷进行了手机录音。2013年6月借款到期后,张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李某通过手机向张某发了一份短信:“我在天津打工,今年麦上我回家收麦,卖了麦还你的钱及利息”。麦收结束后李某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
今年以来,张某多次向李某提出要求还款,李某也屡次给张某回手机短信,并承诺按月利率1分利息还钱,但一直未能归还欠款。可今年麦收结束后,张某再次向李某催要欠款,李某却矢口否认没有借张某的钱,最终,张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李某辩称,没有借张某的钱,更谈不上支付利息。张某当庭拿出手机,调出自己几个月来为催款与李某互发的短信。在张某的手机信息文件夹中,保存了双方数月内收发的数条短信,其内容表明李某向张某借款2万元并约定了1分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规,作为数据电文的手机短信要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还应有其他证据佐证。本案中,张某提供了李某借款时的手机录音均能与短信内容相互印证,故该案的手机短信约定的借款金额和利息可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