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社会还有部分人对法律了解极少,由此产生许多矛盾,对于此类案件我们在审判过程中要耐心普法,说服教育当事人,不仅了结了案件,还能预防再次产生类似案件的情况。7月1日,夏邑县人民法院通过采取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的方式调解结案一起卖卖合同纠纷案件。
在2010年5月14日原告盛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签订一份有关豫N42401号货车的买卖合同,当时约定车辆的转让费为86300元,由原告先支付被告66300元,余款20000元由被告将车辆违章处理和过户后付清余款。后原告支付被告车款66300元,被告将车辆交付给原告使用。因车辆老化,办理过户手续须提供被告身份证,进行车检才能办理。被告迟迟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受续,原告以此拒绝支付余款20000元。被告于2011年1月份将车辆从原告手中强行开走,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形成纠纷。
承办法官郭希海了解案情后,迅速展开了调解工作。在摸清原、被告均对法律知之甚少,纠纷产生后双方均是在寻求通过“江湖道义”的各种手段来解决问题,导致车辆遭被告闲置于露天处多年已经报废时。承办法官通过对原、被告进行普法教育,搬出法律书籍翻到合同法的规定摆在当事人面前,一句一句的将法条念给当事人听,经过耐心细致的普法教育。被告人卢某某认识到自己不懂法不仅给别人造成了损失,而且导致车辆被放置报废也给自己造成了重大损失的错误,被告表示愿意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也认识到自己在纠纷产生后一直没有通过法律手段合法合理的解决问题,导致矛盾越来越尖锐,最后原告表示愿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
该案现已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而普法宣传的工作也为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转产生了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