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三次被处理的张某屡教不改,见财起意贪心又起,顺手牵羊再获刑罚。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6月16日审结了这起盗窃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8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路过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褚庄村时,看到李某家门前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的车钥匙没有拔,见四下无人即骑上电动车逃离现场,后被李某等人追上并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3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