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自愿协商解除了建设工程合同,但双方债务仍需要结清。6月25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自判决书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工程款200000元。
2011年10月,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将其承建工程交由原告建设。原告部分履行合同后,双方经协商解除了合同。经双方结算,原告所干工程工程款为200000元。被告遂以“借条”的形式向原告出具了欠付200000元的书面凭证,并承诺“2012年底还伍万元,剩余2013年底全部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所欠工程款,原告遂将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0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告为被告建设工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又自愿协商解除了合同。经过结算,被告承诺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0元,其中2012年底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0元,剩余款2013年底还清,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原、被告就解除合同而达成的上述协议时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是双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未履行约定,确系违约,故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