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濮阳县清河头乡的王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出狱后,他开了一烟酒门市,但好逸恶劳的他很快发现卖假货比较赚钱,所以就产生了自己制造假货的想法,最后他将目标锁定为造养元六个核桃饮料。
2013年12月份,他与李某合谋找到一处民房,购买了生产设备及原料。设备有一台搅拌机、一台反渗透机组、一台压盖机及两个罐分别用来盛水和原料,假冒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雇佣工人生产假冒“养元六个核桃饮料”。到事发前,共在该房内生产假冒的养元六个核桃饮料成品891箱。经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被查获的产品系侵犯该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价值57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私自生产假冒“养元六个核桃饮料”商标的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王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