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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遏制网银犯罪,防打都要发力

发布时间:2014-06-26 09:25:16


    一方面要“防”得实,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另一方面要“打”得准,让犯罪分子感到切肤之痛。

    随着网络银行的发展,网银犯罪也开始猖獗起来,对人们财产安全和金融秩序造成巨大危害。据统计,在我国,金融行业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发案比例占整个计算机犯罪比例的61%,而每年通过网银的盗窃和诈骗犯罪给公民造成的损失超过数十亿元。

    目前我国网银犯罪主要有以下四种行为:第一,网银的盗窃行为。常见的网银盗窃行为是利用病毒窃取用户的账号和密码,进而将用户网银资金盗取。第二,网银的诈骗行为。犯罪分子利用用户缺乏网银使用知识和麻痹大意的弱点,通过制作假网银网站,以银行名义发送电子邮件等手段骗取用户的网银账号和密码。第三,网银的洗钱行为。犯罪分子利用网银的便捷性藏匿和转移赃款,从而达到利用多个网银转账进行洗钱的犯罪目的。第四,非法侵入网银系统。通过黑客技术手段侵入银行的计算机系统,对数据进行修改、删除等行为。

    遏制网银犯罪,首先要“防”得实,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网银犯罪场所在虚拟的互联网上,犯罪的手段是通过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犯罪主体往往具有计算机、互联网和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犯罪分子通过技术手段在虚拟的互联网上进行犯罪,在案发后,各种线索往往难以查找,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同时,网银犯罪分子在达成犯罪目的后,往往能迅速造成受害人的财产转移,即使案件告破,受害人的财产往往也很难追回。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对网银犯罪的预防比网银犯罪发生后的刑罚更具有现实意义和价值。

    一要强化银行的责任。所谓强化银行的责任,就是指在网银犯罪的预防中突出银行预防的主导地位。因为网银犯罪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犯罪分子利用网络银行在网络技术上的漏洞而实施的。具体措施如:在开立网银时,强化银行对立户人的资格审查、风险教育义务;严格内部流程控制,防止内部人员出卖网银信息;严格开户审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网银进行洗钱。强化银行责任,需要尽快修改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完善相关制度。同时,在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上强化银行在与用户的网银协议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加重银行在与用户网银协议中的责任,倒逼银行采取更为严格的网络安全技术和审查流程,以此强化技术控制,让网银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二要教育和警示用户。用户是网银犯罪中最大的受害者,也是预防网银犯罪几方主体中最为弱势的一方。相比较银行、公安机关,用户无论在技术还是信息上都处于绝对的劣势,在犯罪分子面前更是成为待宰羔羊。保护用户的财产安全,除了强化其他几方的责任和力量外,需要不断地教育和警示用户。教育用户形成良好的网银使用习惯和交易习惯,使用正版的杀毒软件,及时更新电脑系统补丁,不在不安全的环境下使用网银。应当明确规定,此种教育和警示是银行和公安机关必须履行的工作职责。

    遏制网银犯罪,还要“打”得准,让犯罪分子感到切肤之痛。

    面对网银犯罪“病毒”的侵害,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打击的力度。网银犯罪不同于传统犯罪,犯罪的地点在虚拟的互联网空间,除了加强公安机关的人员配置和装备配置外,在制度层面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网银犯罪立法。

    虽然我国刑法构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来打击网银犯罪,但是网银犯罪相比较刑法规定的传统的盗窃、诈骗犯罪有其独特性,其危害性远超过传统的盗窃、诈骗犯罪。同时网银未来必定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考虑也非常有必要专门针对网银犯罪立法。国外在这方面已经有成熟的立法经验,如美国1975年的《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和1984年的《电脑诈骗和滥用法案》,英国1984年的《数据保护法》和1990年的《计算机滥用法》等。除此以外,针对网银犯罪日益呈现出全球化的特点,还应当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积极加入相应的国际公约,如2001年的《关于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在国际条约的框架下,积极开展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在国际范围内共同打击网银犯罪。

    总之,只有通过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增强用户、银行的免疫力,在源头上最大限度地预防网银犯罪的发生,同时提高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防、打能力,方能把犯罪降到最低。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6-24 2版 杨松挺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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