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说:“天堂到地狱,就在一念之间”。很多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殊不知越是这时越要谨慎处理,如果一旦不理智,稍有不慎就会发生“乾坤大挪移”,很容易由受害人变成致害人,等到本来有理的最终却输了官司,往往后悔晚矣。6月1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权利受损后没有理智处理而私自扣押他人财产拒不返还最终被判赔偿案件。被告朱某自己的房屋被人损毁,可以要求他人赔偿,但是却因自己不理智,擅自扣押他人的车辆,最终由原告变成了被告,反倒赔偿他人的损失。
2014年4月,朱某承包了他人拆房的工程,在施工中造成了发包方邻居李某房屋的毁损。李某一看自己的房屋被毁,遂将朱某的挖掘机扣留。朱某找到李某几番商量,表示愿意赔偿,但是要求把车先放行,李某表示不给赔偿就不放车。协商多次无果,朱某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挖土机及汽车拖车各一辆并赔偿损失,同时还提出了先于执行的申请。朱某将车辆开回后即申请对车辆停运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朱某的挖掘机每天停运损失为1330元,被扣留了十天,要求李某赔偿共计133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非法扣押。李某以朱某施工时将其房屋损毁为由,将朱某的挖掘机和汽车拖车予以扣押,侵害了朱某对该物品的所有权,朱某先于执行理由成立,于立案当天作出了先于执行的民事裁定,并送达至双方当事人,由朱某先将被扣车辆开回。因李某强行扣押朱某挖掘机的行为不当,致使朱某的挖掘机停运,造成朱某一定的经济损失,朱某主张李某赔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李某赔偿朱某损失13300元。判决后,李某不服,认为自己受侵害在先,扣车是被动的,是为了让朱某赔偿采取的无奈之举,遂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经商丘中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了李某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