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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债务不理智 非法拘禁受追究

  发布时间:2014-06-24 10:35:38


    欠债人为逃避还债,编造假名字和虚假车辆,债主王甲喊来朋友王毅、徐宏带着欠债人连夜查找车辆下落,并到派出所查询债务人真实姓名,不料王甲反被民警扣留,称其已构成非法拘禁罪。6月24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决被告人王甲、王毅、徐宏拘役三个月。

    2012年7月份,经朋友王毅介绍,王甲借给李林2万元,李林一直未还。王甲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均找不到李林。2013年10月19日晚,王毅和李林在市区一砂锅摊吃饭,遂告知王甲,王甲便与邻居张某驾车找到了李林。李林写下欠款2万元并署名李伟,王甲对李林未用真实姓名写下欠条而不满,将欠条退给李林撕掉。李林谎称自己有辆福特车在卫校医院停放可以抵押,王甲等人到卫校医院却没有找到福特车。李林又称该车因分期付款没还被4S店扣押,王甲、王毅拉着李林来到4S店喊开门,仍未见到李林的车,便让李林重新出具了2万元的欠条。20日凌晨1时许,王甲因担心事后找不到李林要不回钱,就给朋友徐宏等人打电话过来帮忙要钱。徐宏带着几个朋友赶了过来,质问李林,并用手打李林耳光。见李林还钱没有诚意,随后将李林带到兰营水库,将李林赶到水深至膝盖位置逼李林还钱,李林仍称自己的车在4S店扣押。十余分钟后,王甲喊李林上岸到福特4S店再次查找李林的车,徐宏、王毅等人离开。第二天早上7时许,李林趁王甲等人去吃早饭之际拨打110报警电话,遭王甲一朋友扇耳光和拿出匕首威胁。王甲等人在4S店查询李林车未果,便带李林到镇平县城关镇派出所查找李林真实身份信息,并让李林重新写下2万元的借条。李林在接受民警询问时控告王甲等人非法拘禁,民警即将李林带至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王甲等人驾车跟在警车后到龙升分局接受处理。2013年10月,徐甲、王毅到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投案自首。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王甲、王毅、徐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王甲、王毅、徐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李林借钱超过约定的期限未还,在王甲催要下用假名字出具借条,被发现后又先后谎称自己的车存放在卫校院内及4S店内等,在案发起因上确有明显过错,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因王甲系累犯,依法不应适用缓刑,遂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王甲拘役三个月;而他的两个朋友王毅、徐宏则被判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文章人物系化名)

    法官说法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在现实生活中,就是有一部分欠债人变着法儿逃债。债权人为了追要债务,也是煞费苦心。孰不知,如果方法不当,就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拘禁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等。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虽然其目的不在于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手段,来胁迫他人履行债务。但客观上已经造成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侵害,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理。

    此案给大家的警示就是,在遇到欠债人欠债不还时,一定要通过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追债,千万不能采取扣留、殴打债务人等非法手段逼迫还款,否则将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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