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婚姻解体后女方生下亲生子男方能拒绝抚养费吗?

  发布时间:2014-06-23 09:19:35


    编辑同志;

    孙世子因同妻子感情不和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孙世子的妻子陈秀已经怀孕2个月,经双方协商,孙世子与妻子陈秀离婚,陈秀必须将孩子打掉,孙世子补偿妻子4万元。结果,离婚后陈秀反悔,拿到支付的补偿金后没有按照当初约定的协议履行,而将孩子擅自生下,并要求孙世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孙世子以陈秀违反协议为由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此事该如处理,婚姻解体后女方生下亲生子男方能拒绝抚养费吗?

                                                                       孙世子朋友崔和

    崔和:生育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生育子女和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夫或妻作为生育权的主体,均享有生育与不生育的自由,而这种生育的自由选择权,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强迫干预。同时,生育权也是一种人格权利、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不可能同财产权利一样以合同的方式约定,夫妻任何一方不能以夫或妻的身份要求对方与之签订协议,即使双方合意且不违反法律也与人格权的性质不相符合,也难以到法律的保护。孙世子如果以违反协议而拒绝法定义务,是行不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的规定,陈秀在离婚后生育孩子符合法律规定,孙世子认为陈秀违反了离婚时的调解协议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是错误的,孩子是可以向孙世子要求抚养费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给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月支付,当然,有条件的话,也可主张一次性支付。

责任编辑:张凯甲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