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豆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1月2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豆某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濮阳县经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邱路交叉口南20米处时,将前方同向步行的谷某某碰住,致使谷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谷某某头颅损伤致脑内血肿并行钻孔引流术,且肢体肌力下降和伤后意识障碍的伤为重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豆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濮阳县交警大队认定,豆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开庭过程中,被告人豆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能够积极抢救伤者,其家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濮阳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肇事车辆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机动车辆,而是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的电动三轮车,且时速往往能达到每小时四五十公里,严重超出了国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的标准,属于机动车范畴。
法官提醒:现在类似此案中的电动三轮车在路上越来越多,发生交通事故也很频繁,电动车跑得越快,安全隐患也越大,还望广大市民不要盲目购买超标电动车,且要增强安全意识,谨慎驾驶,不要引祸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