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竟以被保险人带病投保为由拒绝赔付投保人。6月20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张某某保险理赔金50000元。
原告张某某和被保险人徐某系母女关系。2009年3月31日,原告作为投保人,为徐某在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处购买“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一份,保险期间为终身,缴费期间自2009年3月31日至2034年3月30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张某某收益比例100%,保险金额50000元。2012年9月,被保险人徐某身亡,其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其死因为交通事故死亡,死亡时间为2012年9月15日。徐某死亡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2013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决定:因被保险人投保前已发现头部异常病变,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故因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拒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投保人,为其女儿在被告处办理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后,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发生保险事故后,原告作为合法受益人,有向被告主张理赔的权利。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金额为50000万,收益比例100%。该合同未约定被告存在免责的相关条款。根据被保险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被保险人属于交通事故死亡,该死因并不违背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以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被告辩称被保险人带病投保、属于欺诈行为,原告对此予以否认,因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辩称理由成立,故其辩称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